改革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出台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(2009~2011年)的通知》精神,日前,国家发改委、卫生部、人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《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 ,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、提高效率,形成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。
《意见》指出,要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,对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。由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,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。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订统一价格。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,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。同时要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,鼓励药品研发创新,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,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,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,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。
《意见》明确,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,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、分级管理,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。同时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,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,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,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,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。
《意见》强调,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,加强价格评审,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,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,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,加强价格监督检查。